问题 |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程序 |
释义 | 一、拟定改制方案。改制企业征得资产所有者或资产所有者代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拟定改制方案。 改制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对改制方案的意见。 二、签订发起人协议书。企业改制方案征得全体发起人同意之后,签订发起人协议书:并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设立公司的有关事宜。 三、查名评估。委托代理人填报公司名称申请书,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领取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改制企业申请评估立项,在企业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界定。集体资产由集体资产界定部门进行产权界定。 四、企业申请。委托代理人拟定公司章程,写出可行性方案、申请报告和必要的附件,经全体发起人通过,形成文本正式上报推荐机关审核。 、拟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改制企业,按沪体改委(1994)第156号文《关于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试点办法》操作,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设立职工持股会决议,向市府授权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府有关委、办或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审核推荐。推荐机关根据改制企业申请报告、公司章程和有关的时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出具推荐报告书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根据推荐机关的意见书和改制企业的有关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发起人协议书、名称预接收通知书、代理人委托书、审核推荐部门的意见书、公司章程、可行性报告、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身份证明、自然人资信证明(出资壹佰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确认书、发起人资产负债表、公司住所证明等进行审批。市人民政府批准之后,发文到审核推荐部门,由审核推荐部门通知新批准的股份有限公司领取市政府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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