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建土楼需要怎样保护才能不被损害 |
释义 | “福建土楼”所在地应当做好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生态破坏、水土流失和水资源污染,不得损害或者破坏“福建土楼”原生态资源;周边一重山范围内林木林地逐步依法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并按照规定给予林权所有者适当的补偿。 严格保护古树名木,禁止引进与当地生态环境不相协调的外来生物物种。 “福建土楼”核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矿、采石、采砂,修建坟墓、垃圾处理场; (二)存储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在“福建土楼”及其标志、保护设施上张贴、涂写、刻划,或者移动、拆除“福建土楼”标志、保护设施; (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损害福建土楼要承担什么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核心区、缓冲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修缮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福建土楼”核心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不得破坏“福建土楼”的景观风貌、危及“福建土楼”安全。 【法律依据】: 《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福建土楼”)的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福建土楼”,是指永定县初溪土楼群、洪坑土楼群、高北土楼群、衍香楼、振福楼,南靖县田螺坑土楼群、河坑土楼群、怀远楼、和贵楼,华安县大地土楼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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