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对于村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按重置成新价有关标准给予补偿,具体包括: 1.2010年12月6日前,为保证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由村集体组织建设的村民委员会用房、村卫生室等农村生活生产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电信、垃圾收集、园林绿化等建筑设施;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田水利设施、农业种植设施以及必须的市政基础设施等辅助设施;村集体成员在南邵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同意或确认的范围内建设符合相关标准的用于种植、养殖的配套附属设施等非住宅房屋。 2.2010年12月6日前,在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证明文件(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占地批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文件)载明的用地范围内,经南邵镇政府同意或确认,建设的一层非住宅房屋;取得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全部审批手续,建设的二层以上(含二层)非住宅房屋;取得上述职能部门的部分审批手续,建设的二层以上(含二层)非住宅房屋,可按重置成新价的80%给予补偿。 3.2010年12月6日后,按照《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相关要求,取得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农村工作等部门的审批手续,建设的非住宅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