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违章处理的强制措施 |
释义 |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在纠正、处罚交通违章时,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传唤; (二)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 (三)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 (四)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 (五)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 第二十七条 交通民警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口头告诉当事人下列内容: (一)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理由和依据; (二)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书面传唤、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和当事人因交通事故重伤、死亡、不在现场以及因违法犯罪逃跑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交通民警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九条 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的,应当当场开具《凭证》,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受的,在《凭证》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 第三十条 交通民警应当在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和非法装置或者牌证交到所属单位。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综合上面所说的,高速路在进行匝道之后就不能进行乱倒车还有逆行了,如果在高速上面发生了事故,必定就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为我国也是专门制定出了相关的规定,就是为了让驾驶车辆的人可以更好的遵守交通法。 一、违章处理程序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四条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通知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 (二)由两名交通民警以上(含)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当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笔录。被询问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书面告知; (四)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复核应当制作文书,由当事人和交通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文书上注明情况;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七)作出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收留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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