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可以,最多能使用被淘汰的异体字。社会用字作如下规定:翻印和整理出版古籍,可以使用繁体字;姓氏用字可以使用被淘汰的异体字。除上述情况及某些特殊需要者外,其他方面应当严格遵循文字的规范,不能随便使用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和被淘汰的异体字,也不能使用不规范的简化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