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具体规定如下: 1、严禁未成年学生在没有家长或老师陪同下私自下水游泳或与同学结伴下水游泳; 2、严禁未成年学生在没有成年人陪同的情况下私自到海边、水库、河塘等地戏水、钓鱼或从事有溺水危险的生产活动; 3、禁止未成年学生到水深大于1.2米的任何水域游泳; 4、严禁任何学生在末系带安全救生设备(如救生圈)的情况下下水游泳。 法律依据: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