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用人单位可在一定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特殊情况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等威胁劳动者生命安全,设备故障影响生产等。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包括不低于150%、200%和300%的工资报酬。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总之,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结语 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权益。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自然灾害、设备故障等紧急情况除外。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规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加班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相应报酬,包括150%、200%、300%的工资报酬。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