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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释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记者的身份,国家有明确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第四条中规定:“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第十六条中规定:“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第十九条中规定“新闻采访活动是新闻记者的职务行为”。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法律依据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
    第十七条 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
    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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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7: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