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目前没有统一《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办法》,是由省自己制定的。以《江苏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办法》为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土地租赁地块的用途、期限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依法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名称; 2、土地的位置和面积; 3、土地用途和其他使用条件; 4、租赁期限; 5、租金标准及其调整办法; 6、租金的支付日期和支付方式; 7、土地交付的条件和时间; 8、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 9、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崐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置; 10、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11、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1、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查封或者诉讼保全的; 2、属于共同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租人书面同意的; 3、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 4、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江苏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以下简称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租人)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