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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叫做著作权法中的报纸?
释义
    “报纸”专指以报道国内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新闻为主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或政府的机关报,政协和各民主党派以及工青妇的中央机关报,中国日报,经济日报,解放军报和各种军报,以及向文化部申请并得到批准适用《试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报纸。此类报纸转载小说、诗歌、剧本、乐谱、报告文学等文艺作品,仍需征求版权所有者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一、引用和转载有什么区别
    引用与转载在著作权限制领域中,也是两种不同的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广义上的转载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合理使用的转载,即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或是在作者未作出反对声明的情况下,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二是法定许可使用中的转载。凡是作者向报纸、期刊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作者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支付报酬。
    无论属于限制复制权的哪一种转载,或这种转载是全文刊登还是部分摘录,使用人只是客观地再现原作品,在转载中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引用的效果固然也是再现他人作品的内容,但使用人引用的目的却是为了创造新的作品。
    此外,转载行为在遇有著作权人反对声明时,该行为即发生阻却事由;而引用行为则不然,除未发表作品外一般不发生法律障碍,对于作者声明禁止转载的作品,仍可以因介绍、评论、说明的需要而在合理的范围内适当引用。
    新《著作权法》草案依旧把转载的法定许可赋予了传统的纸质媒体,可见网络作品的转载仍需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的转载行为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只是现行网络环境下,大部分著作权人对自己的博文、摄影作品等的转载都持宽容态度,甚至鼓励转载以扩大自己的影响力,这种情形下,也就形成了一种对广大网友非常危险的局面,即:著作权人可以随时追究转载者的著作权权侵权责任,想追究就追究,想宽容就宽容。这显然对广大的网络用户的不公平,也不利于权利义务的平衡和稳定,鉴于此,笔者建议,对于网络作品的转载,商业性的转载使用除了应该注明作者、出处,还应提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非商业性的使用可以不支付报酬,但应注明作者和出处。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知识或信息的正常传播,同时达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平衡。
    二、著作权保护的权利范围包含哪些?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不同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邻接权)的限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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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8:4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