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继母仍需承担抚养继子的责任吗? |
释义 | 继母与生父离婚后无义务抚养继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母与继子之间的扶养教育关系在离婚后解除。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可以根据情况减免,包括法定减交和酌定减交两种方式。申请减交诉讼费用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如生活困难、社会救济、优抚对象等。此外,申请执行离婚判决的费用不由申请人预交,中止诉讼或执行后恢复也不再交纳费用。 法律分析 一、继母与生父离婚后是否还有义务抚养继子 继母与生父离婚后没有义务抚养继子。法律规定,只有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扶养教育关系,继父母作为法律拟制的父母才有抚养继子女的义务。而当继母与生父解除婚姻关系时,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教育关系也会依法解除,所以继母在离婚后可以不抚养继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离婚案件诉讼费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减免 (一)法定减交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酌定减交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法定免交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执行费用不由申请人预交。 2、离婚案件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四)酌定免交 当事 结语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减免可分为法定减交和酌定减交两种情况。在法定减交方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以调解方式结案或申请撤诉的案件,可以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而在酌定减交方面,当事人如果交纳诉讼费用确实有困难且符合特定情形,可以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这些情形包括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生活困难、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等。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时,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此外,离婚案件中止诉讼或中止执行后恢复的情况下,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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