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国宪法,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土地,但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因此,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拥有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条规定,“国土、矿藏、森林、山岭、草原、水域、海域、自然资源以及其他由国家所有或者规定为国有的资源,实行国家所有或者所有制”。也就是说,我国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虽然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土地,但是他们只是土地使用权的获得者,无权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获得通常是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实现的,并且土地使用期限一般都有限制。此外,个人或组织也不能拥有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不过,他们可以通过购买农村土地的经营权或者租赁土地使用权来获取土地使用权,从而开展农业、建房等活动。但是,这些土地使用权均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和限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使用或转让土地。 如果企事业单位发生破产或解散,其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归谁所有?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3条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实行土地使用权,其破产或者解散时,土地使用权应进行变更。具体来说,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可以是由破产清算或者解散组织的权利受让人、被查封的土地的法定代表人、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人等依法依规实现的。在土地使用权变更过程中,土地的所有权始终归属于国家。 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个人或组织只能获得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在法律法规的规范下有特定的获取方式和期限,并且在企事业单位破产或解散时也需要依法进行变更。 【法律依据】: 《国家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