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增选或补选工会委员会委员程序:基层工会在届期内因工作 需要或委员会缺额增选或补选委员,原则上,应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 员大会上选举产生。因特殊情况,近期内不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 员大会的,经征得上一级工会同意,可在本级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 选举产生,然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对在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 产生的委员, 应在以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时提请大会予以确认。 2、增选或补选工会主席程序:党委和上一级工会协商一致后推 荐的工会主席人选是本届工会委员会委员的, 可在本级工会委员会全 体会议上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工会主席人选不是本届工会 委员会委员的,应先增补其为委员,然后选举产生,然后报上一级工 会审批。 对在全委会上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应在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或会员大会上予以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