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指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为按照每个子女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进行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是在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有关支出中扣除,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研究生以及博士的学历教育阶段。 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可以由父母其中一方按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双方分别按标准的50%扣除,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比如,有多子女的父母,对子女1可以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2可以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以此类推。 扣除主体: 注意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实质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法定监护人,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纳税人监护的非子女。 所以,对于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子女,只要对其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就可以依法申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原则是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扣除人不能超过2个。 受教育地点可以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如果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证明资料备查。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