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乘以规定的假期的天数计发。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人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生育津贴计发方式=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因为生育保险政策为国家规定的大框,各地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再确定,所以各省市对流产的休假时间有所不同,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社保局确认流产的休假时间。即以怀孕满4个月流产为例,生育津贴计发天数为42天,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缴费平均工资为3000元,则生育津贴计发3000÷30×42=4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