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由谁来负担 |
释义 |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营运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被损车辆在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人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随着社会发展,车辆已使得如今的道路不堪重负,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对人身损害规定比较齐全,但是对车辆停运损失规定比较含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导致的实际财产损失可要求责任人赔偿。 停运期间所导致的合理营运损失也是可以要求事故责任人赔偿的。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批复中仅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即只是规定对经营活动的车辆停运损失应支持,但是车辆损失应如何认定,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予以规定。 停运损失的计算标准: 车辆停运损失=日停运损失×停运天数。主张停运损失的前提是受损车辆必须是依法批准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如果该车辆是非法经营或用于家庭使用,则无法主张停运损失。同时,主张的停运损失必须在合理范围内,如果车辆维修期间过长,超出了合理、必要性的限度,法院会依法酌定车辆的维修期间。车辆的日停运损失通常根据车辆正常营运经营情况下平均营运收入扣除运营成本来计算。诉讼期间,车辆日停运损失的确定需要申请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专业的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受害人应提交相对完整性的鉴定检材,如果鉴定材料不完整,会造成停运损失鉴定评估不能的不利后果。申请鉴定车辆停运损失通常需要车辆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车辆维修清单、停运天数证明、关于车辆营运收入的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如果停运损失鉴定评估不能,法院会综合考虑涉案车辆的受损情况及修理期间依法酌定停运损失的数额或参照道路运输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来判决,赔偿数额将大打折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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