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校在签订三方协议时是否应该告知学生权益保障? |
释义 | 学校签订的三方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三方协议是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违反协议的各方应按协议或合同的条款办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学校签订的三方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三方协议是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三方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 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学生权益保障:学校在签订三方协议前是否有告知义务? 学校在签订三方协议前是否有告知义务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学生权益保障是教育领域中的一项关键任务,学校应该承担起保护学生权益的责任。在签订三方协议时,学校应当向学生充分告知协议内容、权益保障措施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这种告知义务有助于确保学生在协议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能够做出知情决策。学校应该提供透明、准确的信息,让学生了解协议的具体条款和影响,从而保障学生的权益不受侵犯。通过明确告知义务,学校能够建立起与学生之间的信任关系,为双方提供公平、公正的合作环境。 结语 学校签订的三方协议并非劳动合同,而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根据相关规定,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在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签订就业协议书。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对于违反协议的行为,相关方应按照协议书的条款办理,并承担法律责任。为了保障学生权益,学校在签订协议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向学生充分告知协议内容、权益保障措施和可能的风险,以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这样的明确告知义务有助于建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信任关系,为双方提供公平、公正的合作环境。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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