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1、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2、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3、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4、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5、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6、其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