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异议怎么处理 |
释义 | 三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辩、陈述或要求听证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 当事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陈述或要求听证的,应当根据审批权限,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将陈述、申辩情况记录在案,报告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报告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法组织听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结论,决定是否征收社会抚养费和是否变更征收金额,决定征收的,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 一、对遗弃进行处罚的机构及其责任 责任主体:治安管理支队;处罚类型: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遗弃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二、一般处罚程序 (一)案件调查 收到相关岗位发现当事人有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通知后,应按以下程序实施调查: 1.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2.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检查或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调查情况制作《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建议,报批后,将案卷材料及各种文书、笔录移送一般税收违法行为审理岗。 (二)案件审查 1.对违法案件进行审查,案件审查结束,制作《税务违法案件审查终结报告》; 2.对拟予以处罚的,根据审理结论和拟处罚决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报经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种类、范围、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同时,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还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押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4.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按照规定的听证程序组织听证。经听证程序听证后,有变更审查结果的,重新制作《税务违法案件审查终结报告》。 (三)处理处罚决定 审查终结报告审批结果制作终结性文书: 1.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不予以处罚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2.税务处理:需要予以税务处理的,如收缴发票、停供发票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收缴发票清单》。 (四)移送执行 处理处罚决定等终结性文书报审批后,移送执行。 (五)涉税案件移送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在案件查处终结后,制作《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报经审批后将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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