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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上被骗980元怎么办
释义
    被骗金额超过2000元应报警,低于2000元可在网络举报网站举报,提供有效证据。加强防骗意识,不贪图便宜,不直接向陌生人打款或转账。根据《刑法》,诈骗数额较大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根据《解释》,三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可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分析
    1、无论被骗金额多少,首先保留被骗证据。如:通信记录、聊天记录、转账或汇款记录等。若个人被骗金额超过2000元及以上,建议立即打110报警或到附近派局所报案。注:一般个人被骗金额超过2000元及以上,报警才给予立案。若低于2000元则按盗窃处理,做相应报案记录。若个人被骗金额低于2000元,如被骗几十、几百元的报警不予立案。
    2、被骗金额较少,且不愿意去派局所报案。建议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进行举报。当举报达一定次数后,相关部门定会立案调查,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让其得到应有惩罚。举报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详细填写举报信息。
    3、提高防骗意识,建议多看法制节目。切忌贪图便宜轻信他人和向陌生人直接打款、转账而不通过第三方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拓展延伸
    如何追回在网上被骗的980元?
    要追回在网上被骗的980元,您可以采取以下步骤。首先,尽快向警方报案,提供详细的诈骗经过和证据。同时,与您的银行联系,向他们报告此次欺诈行为,并要求冻结涉及的账户。此外,您可以保留所有与此次诈骗相关的通信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以便后续使用。在报案后,与您的银行合作,调查可能的追回途径,如通过追踪资金流向或与相关支付平台协商解决。此外,您可以寻求法律咨询,了解是否有进一步的法律程序可供您追偿损失。请记住,及时采取行动是关键,以增加追回资金的机会。
    结语
    无论被骗金额多少,保留证据是首要之务。超过2000元建议报警,否则可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进行举报。提高防骗意识,不贪图便宜,不轻信陌生人。若被骗980元,尽快报案并联系银行冻结账户。保留通信记录和支付凭证,并与银行合作追回资金。同时寻求法律咨询,探讨追偿损失的法律途径。及时行动是增加追回资金机会的关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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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23:5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