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交付,交付是指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依据我国《 物权法 》的规定动产交付有如下四种方式: 1、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 2、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此外,从存在有学理角度上的拟制交付,是指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 提单 )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的一种交付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