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常州大修自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常州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提取申请人必须是大修自住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配偶,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同户户籍证明。 2.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一处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为有效证明材料签发当月(含当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最大提取额只能为帐户内10元以上余额),且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3.房屋需要大修的标准一般为: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规定达到“严重损坏”,或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规定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为C级或D级。个别有鉴定机构建议大修的情况。规划或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大修许可文件自批准日期起一年内有效。 4.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 5.职工储存卡密码仍为初始密码的,如由配偶代办提取的可不更改初始密码,但需提供能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材料(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先由职工本人更改密码后方可委托他人代办提取。 6.所有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备查。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