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土葬是否违法需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决定,暂未划为火葬区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允许土葬。火葬区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葬,禁止土葬。 法律依据: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八条 各市和县城镇人口达5万人以上(含划入该 镇的农村人口)的县,应建立火葬场,实行火葬。 第九条 凡有火葬场或邻近有火葬场的市、县应划 定火葬区,推行火葬。划定火葬区范围的人口占该地区 总人口的比例;山区县为50%;丘陵地区县为60%;平 原区市、县为70%;城市郊区为80%,大中城市的市区 全部划为火葬区。 第十条 火葬区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葬,禁止土葬 ,禁止出售馆木。 第十一条 在火葬区内医院逝世的人员,由当地殡 仪馆收运遗体火化,不得土葬。医疗机构应建立遗体造 册登记制度,需接运尸体的,应持市、县殡葬管理部门 出具的证明。 第十二条 火葬区内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 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干部、职工逝世后,不实行火葬 的,所在单位不得向其亲属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三条 火化后的骨灰由丧主自行处理,可存放 于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公墓,也可埋葬植树和撒入大 海,但不得到公墓以外的区域造坟埋葬。 第十四条暂未划为火葬区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 土葬改革区应以乡、镇或管理区为单位,选择荒山瘠地 建立公墓,集中埋葬,禁止在公墓以外区域埋葬。城市现有的基地、坟岗,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一律由当地殡葬管理部门接管和改造。 第十五条 华侨较多的市、县可建立华侨公寓,埋 葬华侨、港澳台同胞的骨灰、遗体或骸骨。运入本省境内安葬的遗体、骸骨的管理按有关规定 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