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上海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执行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个月。 法律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二、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7)3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