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 婚姻登记 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 身份证 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2、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 、 离婚证 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