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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是否适用回避
释义
    一、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是否适用回避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在一定的情形下,是适用回避制度的,如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十八条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二、刑事案件适用回避的人员有哪些
    1、审判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里的“审判人员”应当包括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以及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
    “检察人员”应当包括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和检察长。
    3、侦查人员
    “侦查人员”既包括所有侦查机关从事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又包括对侦查工作进行组织指挥的负责人,即有权参与讨论和作出决定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公安机关负责人。
    4、书记员
    “书记员”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的书记员,也包括出现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书记员。
    5、翻译人
    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指派或聘请的,也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即法庭审判阶段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阶段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时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
    6、鉴定人
    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指派或聘请的,也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人员。
    在理解这一问题时,应掌握:证人不适用回避的规定,证人即使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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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0:5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