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后有几种结果 |
释义 | 留置后一般有两种结果,可能会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也可能解除留置措施。具体如下: 1、留置作为监督调查措施,是由监督法规定的。留置不同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也不同于以往纪委的双重调查措施; 2、公职人员被留置后,可能面临的处理结果是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也可能解除留置措施。 一、依法行使留置的条件是: 1、留置权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对方的财产; 2、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3、留置权的成立,必须是债务已到清偿期,存在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事实; 4、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设立和先行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留置。 二、留置的情形包括: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总而言之,留置对象一般有严重违法行为。调查结束后,通常会移送司法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会通过法律程序作出判决,这也是大多数留置案件的最终结果。也有可能解除留置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当监察机关发现留置措施不当时,可以随时采取解除措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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