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六十四条规定,存款人注销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如违反该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会面临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本条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