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要相邻关系有哪些 |
释义 | 几种相邻关系如下: 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相邻一方的建筑物或土地,处于邻人的土地包围之中,非经过邻人的土地不能到达公用通道或虽有其他通道但需要较高的费用或十分不便的,可以通过邻人的土地以达到公用通道。但同行人在选择道路时,应当选择最必要、损失最少的路线。历史上所形成的通道,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无权任意堵塞或改道,以免妨碍邻人通行。 2、相邻防险、排污关系 相邻一方在开挖土地、建筑施工时不得使邻地的地基发生动摇,不得使邻地的建筑物收到危害;相邻一方的建筑物有倾倒的危险,威胁邻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相邻一方应采取预防措施,如加固、拆除;相邻一方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时,应保持与邻人一定的距离,或采取预防安全措施,相邻他方对对方未采取的,有权要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相邻人,尤其是化工企业等单位,在生产、研究过程中,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不得超过国家的标准,相邻他方对超标排放的,有权要求相邻人排除妨害,且对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3、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 相邻人在建造建筑物时,应当与邻人的建筑物留有一定的距离,以免影响邻人建筑物的光照、通风。相邻各方应当注意环境清洁、舒适、讲究精神文明,不得以高声、噪音、喧嚣、震动妨害邻人的工作、生活和休息。否则,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一、相邻关系指的是什么 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相邻关系中,一方在使用或经营自己的不动产时负有不得妨碍对方合理行使权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要求对方不妨碍和侵犯自己权利的合理行使。在相邻关系中的这种权利称相邻权。相邻权的实质既表现为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使财产权的一种限制,也同时表现为相邻不动产所有人的财产权的一种扩大。 其特征是: 1、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 2、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财产本身,而是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其它利益(如噪音影响邻人的休息权),对于财产本身并不发生争议; 3、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应当是相互毗邻的。 二、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是什么 传统民法上的地役权关系发生在土地所有人之间,由于我国的土地所有人只有国家或农村集体组织,因而地役权关系更多地发生在土地使用人、宅基地使用人等之间。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等特点。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之间有如下的几点区别: 第一,它们之间的性质不相同。我们具体地来说,相邻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但它更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而且不动产所有权或者是用益物权的扩张才是它的本质,也是用来所组成有权或用益物权的部分,而且一不用进行独立的公示,这些我们都可以直接从不动产所有权以及用益物权的登记中进一步,并且更加准确地推断出来。 第二,他们两者之间的法律效力也是不相同的。因为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就是相邻关系,相邻关系呢是服务于特定的土地的或者是附属于特定土地的权利的,这种关系它对的并不是“人”,主要对的“地”,对于相邻权人来说,这种是依据的不动产的自然条件从而发生的法定权利,它主要依靠的是原始权利而且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发生效力的时候就算不进行登记也是可以的。地役权是约定的权利,它主要是依协议从而取得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想要具有物权效力的话,就必须要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之后才可以具有效力。假如说没登记的,那就不过只是一种债权而已了。 第三,其限制程度的不同。相邻权人只能在依着社会的一般观念所能容忍的合理限度之内,从而来利用相邻不动产,它是对法定的不动产利用关系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解。 第四,它们两者之间还在有偿或者无偿以及存续期间上也不相同。这两者当中,相邻关系是可以由法律直接来规定的。而地役权的有偿或者是无偿则是属于自治范畴之内的。 第五,它们两者之间的“权属不同”。我们一般都认为只有权属不同的两块土地才会发生相邻的关系。而哪怕两块权属不同的土地上可能发生地役权,特殊情况下,两块土地隔了一段距离的情况也是有可能发生的。 第六,它们的救济方式也是不相同的。会提起所以权的行驶受到妨害之诉,一般都是在相邻关系受到了侵害以后。然而,受害人如果直接提起地役权受到侵害的请求之诉的话,一般都是在地役权受到了损害之后。这都是由两者之间的权利性质不同所决定下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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