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死缓的核准程序是: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缓后,有上诉或抗诉的按照上诉或抗诉的二审流程处理;没有上诉或抗诉,在期满后中级法院上报高级法院复核。高级法院一审或二审判处死缓的,由合议庭判处后不另行复核。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四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