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胎儿何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
释义 |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在出生前不存在,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下,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包括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等情况。胎儿作为法定继承人可继承遗产,也可以接受赠与财产。然而,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一规定为保护胎儿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具体范围未加限定,为今后立法留下空间。胎儿自怀孕起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出生时为死体则无此能力。 法律分析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本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又有必要在一定情形下对胎儿的利益进行保护,因此,法律作出了特别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此处的“遗产继承”不仅包括法定继承,也包括遗嘱继承、遗赠。胎儿是法定继承人的,按照法定继承取得相应的遗产份额;有遗嘱的,胎儿按照遗嘱继承取得遗嘱确定的份额。胎儿不是法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胎儿,将来按遗赠办理,胎儿取得遗产继承权。 “接受赠与”指赠与人可以将财产赠与给胎儿,胎儿此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除了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实践中还有其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因此这一条规定用了一个“等”字,没有限定具体范围,为今后进行这方面立法留下空间。为了更周延地保护胎儿利益,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胎儿自母亲怀孕之时起就应当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则自始不存在。 拓展延伸 胎儿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保护 胎儿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保护是一个复杂而备受争议的问题。在法律上,胎儿通常被视为尚未出生的个体,因此其权利和地位受到限制。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变迁,人们对胎儿权利的关注逐渐增加。一些国家已经采取措施,保障胎儿的基本权益,如生命权、健康权和隐私权。同时,也有一些法律制度将胎儿视为未来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个体,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然而,胎儿权利的界定和保护仍然存在争议,涉及伦理、宗教和法律等多个领域。因此,确立胎儿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保护仍需深入研究和讨论,以平衡胎儿权益与其他相关权益之间的关系。 结语 胎儿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保护是一个复杂而备受争议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然而,胎儿的权利保护仍然存在争议,涉及伦理、宗教和法律等多个领域。为了平衡胎儿权益与其他相关权益之间的关系,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讨论,以确立胎儿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章 生 育 保 险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六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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