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权利: 1、有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涉的权利; 2、有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的权利; 3、有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4、有经许可或同意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与取证的权利; 5、有申请延期审理的权利; 6、法庭调查时有发问的权利; 7、有对证人、证言询问、质证和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 8、有申请周取新证据的权利; 9、有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 10、有拒绝辩护的权利; 11、经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权利; 12、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司诉讼权利或有人身侮辱行为的,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3、有获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抗诉书副本,自诉人的起诉状、上诉状副本,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等各种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14、有在开庭前3天得到出庭辩护通知书的权利; 义务: 1、执行辩护职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属守律师的工作纪委和职业道德规范; 2、必须认真履行辩护职责,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不得故意歪曲或捏造事实,毁灭证据或制造假证,不得与被告人相互串通,包庇被告人使其逃避应得的惩罚; 4、对在担任辩护人期间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要保守秘密,不得泄露; 5、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严格遵守监所的有关规则; 6、要按时出庭,遵守法庭守则,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7、在庭审中要尊重司法工作人员,维护公安、司法机关的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