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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关系?
释义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联系是:
    1、二者都是债的保全措施,是合同对外效力的体现。
    2、代位权与撤销权在适用标准和实现程序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如纳税义务的发生与确定、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实现方式的民事诉讼模式等。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是:
    1、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
    3、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因此债权人也可以行使代位权,以保持债务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需要什么要件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要以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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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3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