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问题与新政策 |
释义 | 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农村老房子、有土地使用证、2008年以前建造、翻新、扩建的房子、拥有农田生产建设的建筑、已补办建设许可证、买断土地使用权的老旧建筑,均不属于违建,不予拆除。 法律分析 1、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农村老房子不属于违法建筑,因此不予拆除。 2、有土地使用证,但是其他证件全部或者部分没有的,不予拆除 3、2008年以前建造、翻新、扩建的房子,不算违建,也不能拆除 4、拥有农田生产建设的建筑不属于违建,不予拆除 5、已经补办了建设许可证的,算合法建筑,不予拆除 6、对于老旧建筑,买断了土地使用权的,不予拆除 拓展延伸 法律问题下的新政策变革 法律问题下的新政策变革是指在法律领域出现的问题所引发的政策调整和改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不断涌现出各种新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新的政策来解决和应对。这些新政策的变革旨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通过制定和实施新政策,可以解决法律问题所带来的困扰和纠纷,提升社会的法治水平。这种变革不仅对于个人和企业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结语 在法律问题下的新政策变革中,对农村老房子的处理是一项重要考虑。根据相关规定,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农村老房子不属于违法建筑,因此不予拆除。此外,对于有土地使用证但其他证件不全的房屋,以及2008年以前建造、翻新、扩建的房子,也不算违建,不能拆除。拥有农田生产建设的建筑,以及已经补办了建设许可证的房屋,同样不属于违建,不予拆除。对于老旧建筑且买断了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也不予拆除。这些政策变革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水平的提升,为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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