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类探讨:人身权有哪些? |
释义 |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具有固有性和不可转让性。身份权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具有主体单一性和非必备性等特点。身份权与财产关联性较强,可能含有财产内容。 法律分析 根据人身权的取得原因,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人格权是权利主体自出生(或产生)取得,终身并专属享有的权利。同类主体的人格权是平等的,并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 人格权具有如下特点: 1、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资格所必备的权利。 民事主体只有具有人格权,才能实现人格的独立与自由,才能成为民法上的人。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一种权利。 人格权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而客观存在,不能转让、抛弃、继承,随着权利主体的消亡而消灭。 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 4、人格权是由法律确认的。 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不是与生俱来就自然享有人格权,其人格权都是法律赋予的。 二、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身份权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紧密相连,是法律为保护一定的身份利益而设立的权利。 人格权与身份权同属人身权,故同样具有专属性、非财产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法律特点。但二者除权利客体不同外,还存在诸多差异。 与人格权相比较,身份权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单一性。 身份权须以一定的身份为基础,而身份专指自然人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故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身份权的权利主体(作为例外,法人可成为某些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的主体,如荣誉权)。 2、非必备性。 与人格权是权利主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与权利主体须臾不可分离不同,身份权并非权利主体不可或缺的权利,不享有身份权,并不影响其主体资格。 3、非普遍性。 身份权不像人格权那样人人平等享有,而是以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存在前提,只有具备该种身份(如配偶、父母)的人才享有相应的身份权如(配偶权、亲权)。 4、财产关联性。 身份权大多含有财产内容,或与财产权结为一体形成一种独立的权利(前者如配偶权、亲权,后者如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 结语 人身权根据取得原因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法律人格而享有的维护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具有必备性、固有性和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等特点。身份权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权利,与特定身份紧密相连,具有主体单一性、非必备性、非普遍性和财产关联性等特点。这两种权利虽然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差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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