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 如果公证书遗失的,在当时办理公证的公证处会有当时办理公证的档案,可以直接到公证处去复印一份,并由公证处在复印件上盖上公证处的公章后,此复印件与原件具体同等的法律效力。 公证书原本是承办公证员拟定的,经公证机构审批人(签发人)核准签发的原始公证书,是据以制作公证书正本、副本的公证书原稿(签发稿)。原本是最原始的公证书,是公证书效力的渊源。根据规定,公证书原本必须按原样附卷归档,不得涂改、遗失、销毁或发给当事人 注意事项 (1)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2)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3)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4)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6)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 第六十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查,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发给申请人。需要对公证书作撤销或者更正、补正处理的,应当在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后十日内完成。复查处理决定及处理后的公证书,应当存入原公证案卷。 公证机构办理复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