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一是民法上的监护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监护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在认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监护法律关系中,有两种理论,一种就是自然取得监护权。即在父母将学生送到学校之后,学校自动取得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权,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监护。另一种说法是监护权转移说,认为父母将学生交到学校,父母的监护权就转移到学校,由学校负担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期间的监护责任。。二是教育法上的教育、管理与保护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特殊的具有公法性质的法律关系。这种教育关系是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在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学校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标准,依法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而产生的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衍生问题: 适龄儿童没有办法上学怎么办? 适龄儿童没有办法上学可以向当地政府求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