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级,实施对医疗卫生资源统一管理和调度;各级政府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作出疫区封锁、交通检疫、停产停业停学以及密切接触者集中定点隔离等措施。二级,启动省级重大疾病联系会议;实行病例定点医院收治;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踪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医学观察;疫情发生地对外出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测量体温,对发热者进行医学观察;未发生疫情地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实行健康随访制度,实行交通检疫措施,进行详细登记,测量体温,对发热者进行医学观察;消毒、健康教育与咨询等其他公共卫生措施;公布咨询电话和疫情报告专用电话,发布疫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