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抚州机动车报废注销办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抚州机动车报废注销办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公安部124号令) 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二、抚州机动车报废注销的办理流程 1、申请,填写申请表格(报告),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根据调用的用户信息、证照信息、申请材料信息等,查看比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3、审查,审查执行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4、决定,出具注销证明。 5、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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