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取决于: 1、发行金融工具的企业是否承担合同义务,承担合同义务的是金融负债,不承担合同义务的是权益工具。 2、是否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如果将交付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是变化的,合同分类为金融负债,否则满足“固定换固定”,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 定金 额的现金,该金融工具是权益工具。 3、对以外币计价的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该分类为权益工具。 4、对于附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法律客观: 《证券法》 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