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法》罚款标准暂行规定: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不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的。(二)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三)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四)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