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赔偿 |
释义 | 在国外,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绝大多数国家都认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为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并以立法形式加以固定下来。 (一)法国:选择性救助模式 法国是最早明确规定刑事诉讼可附带提起精神损失赔偿的国家。《法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任何遭受重罪、轻罪或违警罪直接损害者,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第3条:“民事诉讼可以与公诉同时进行,并由同一管辖法院审判。一切就追诉对象的犯罪事实所造成的损失而提起的诉讼,包括物质的、身体的和精神的损害,均应受理。”可见,法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犯罪造成的损失既包括物质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同时,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第85条和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在法国,刑事被害人不仅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进行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赔偿。 (二)德国:可以代位诉讼求偿精神损害赔偿 1967年德国司法行政部颁布的《损害赔偿规定修正补充草案》中将《德国民法典》第823条修正为:“故意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名誉,或以其他方法伤害他人之人格权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德国民法典将所受的损害分离成物质性的和人格性的,并以立法方式加以固定下来。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有立法性的支持,还细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并且,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395条的规定,受害当事人死亡的,其精神损失赔偿的请求权没有必然性地灭失,而是以代位继承诉讼权利来最终实现精神赔偿。 (三)英国:立法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英国在1970年《刑事审判法》规定,加害人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人为伤害应负赔偿责任,并细分为人为攻击、胁迫和精神折磨等,明确规定了在刑事诉讼中有取得精神赔偿的权利。民法典第710条规定:“不问是侵害他人身体、自由或名誉情形,还是侵害他人财产权情形,依前条规定应负赔偿责任者,对财产以外的损害,亦应赔偿。”故此,英国的民法和刑法都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在英国立法的求偿地位。 (四)美国:刑事程序前置 美国是不成文法国家,没有相关的法条规定,但是美国允许被害人在刑事诉讼审理终结后,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对精神损害加以救济。 一、谁可以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 (二)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团体等。 (三)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四)当被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五)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写清有关当事人的情况、案发详细经过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出相应的证据。书写诉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然后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准确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都应当说明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年龄、住址、控告的罪行以及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的程度和具体的诉讼请求等内容。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必须在起诉书上写明,不能用口头的方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等,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便他们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如果他们放弃这一权利,应当许可,并记录在案。但是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是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受损害单位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免受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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