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县农业局没有权利吊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果农户正常经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农户不按规定经营,比如,改变土地用途,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