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查阅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包括证据、依据)。但有些复议机关在具体操作中只许可查看该答辩材料,拒绝要求复印、拍照、抄录该材料或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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