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
释义 | 车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4年。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当思考的因素: 1、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可以力或实物产量; 2、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综上所述,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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