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不动产抵押物三拍流拍后,债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法院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2、不动产抵押物三拍流拍后,法院将不动产抵押物解除查封并退还被执行人后,债权人是否仍享有优先受偿权3、法院对不同意以物抵债的不动产抵押物解除查封后,债权人依法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并重新启动抵押物拍卖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19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60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