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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录音录像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
释义
    根据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即录音录像分为“可以”和“应当”。2014年5月26日《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以及2014年9月5日《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中,对“可以”和“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做出了具体规定,归纳起来为有以下三类:
    (一)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无论案件大小、情节、所涉金额,均“应当”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二)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以下案件“应当”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1、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2、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
    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
    4、严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大的犯罪案件;
    5、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6、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
    7、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或者供述不稳定,翻供可能性较大的;
    8、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和辩护人可能作无罪辩护的;
    9、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分歧的;
    10、共同犯罪中难以区分犯罪嫌疑人相关责任的;
    11、引发信访、舆论炒作风险较大的;
    12、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
    13、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情形。
    (三)除上述两类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仅是“可以”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和“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是指所涉罪名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并非侦查机关凭其主观判断该案件可能判处的刑期来决定是否采取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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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8:4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