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辩护中律师调查取证的方法:一、调查取证。二、接收证据。三、提交证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在提交证据时都会制作详细的《辩护人举证目录》,目录中详细列明证据序号、证据名称、证据种类、证据来源、证据主要内容、证明事实、备注说明等,然后将全部证据按照举证目录的顺序排列附后。当庭举证的时候,还要将证据目录的电子版拷贝给书记员,以方便其快速完整地记录。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