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察官回避事项不包括 |
释义 | 一、监察官满足以下任意一点的事项除外的其他事项,监察官都不需要回避。 1、监察官是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2、监察官是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只要监察官不满足以上任意一点,其他事项一般都不需要回避。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卷。 二、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的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申请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检察人员回避 的,应当向该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并说明理由,根据规定提出回避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部门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是否回避的意见。 3、检察长作出是否同意检察人员回避的决 定;对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会议,检察长不得参加。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第十九条 检察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二)是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应当回避的检察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 第二十条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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