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需役地与供役地区别 |
释义 |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区别在于两者概念不同。供役地是指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需役地人的利益提供便利的土地,而需役地是指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得便利的土地。 一、用益物权包括哪五种 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二、地役权为什么消失 地役权消失的原因: 1、土地灭失; 2、需役地不需要利用供役地; 3、供役地无法满足需役地的需要; 4、抛弃;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 6、土地被征收; 7、供役地权利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三、怎样区分相邻权和地役权 区分相邻权和地役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 1、相邻权因法律规定而产生,地役权因需役地权利人与供役地权利人双方协商设定产生; 2、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权利,地役权则是一种用益物权; 3、相邻权人行使权利是无偿的,义务人有容忍义务,地役权的有偿或无偿属于意思自治范畴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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